上交所就调整更新科创板重点支持的具体行业范围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6-18 18:22

  6月17日,为更好地引导符合条件的未来产业行业企业申报科创板,进一步提升科创板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形成了

  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未来产业领域相关行业。根据“十五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要求,对

  二是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明确涉及未来产业领域相关行业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准确披露当前发展阶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技术与产品的先进性、商业模式、市场空间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

  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

  第三条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量子、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机器人、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生物药品、高端化学药、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生物医学工程、脑机接口及相关服务等;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采用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六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第八条 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

  保荐机构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与产品先进性、商业模式、市场空间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应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得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

  第十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着重从以下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作出综合判断:

  第十一条 本所可以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参考咨询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审核判断。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或者相关情形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发行人拟披露的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保荐机构可以按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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