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建“吃瓜群”放任传播同学隐私,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6-08-09 09:19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在该案件中明确,未成年人建立“吃瓜群”,放任群成员传播同学隐私、照片,其虽然并非的拍摄者、直接发布者,但仍会因其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组织、放任等作用,构成并承担相应责任。

  小王与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学,均是未成年人。一天,小王从小张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群,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接着,小张将小李的隐私、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又将涉案隐私、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

  虽然涉案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其作为群主,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对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 4000 余元。

  法院表示,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应仅以其是否直接实施“上传、发布”等行为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促成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行为人通过组织、引导、放任等方式,使信息得以传播的,应根据其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王建立所谓“吃瓜群”,目的在于围绕小李的隐私、照片组织讨论和传播。在明知群成员可能传播相关隐私内容的情况下,其既未采取删除、制止措施,也未解散群聊,而是放任相关内容在群内持续扩散,该不作为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扩大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已超出普通群聊的范畴,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特别

  高市决定,要在8月15日那天“一雪前耻”,逼着中俄朝统一战线日程梦园的哥哥接受,现在女儿梯完毕,草都一人多高,都有钻进去找,所以进展缓慢

  最新预测:台风“白海豚”一种极端路径可能性排除!上海处于危险半圆,三区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集中降雨时间明确

  被发行商逼入绝境后,他们把预算300亿韩元的抽卡二游魔改成了单机,居然在Steam上火了?

排行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