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合环保发布公告,本公司近日接获通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一宗涉及据称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贷款的争议,针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台州齐合天地金属有限公司作出日期为2026年7月9日的执行裁定书渝05执保218号,并以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的执行裁定书渝05执保218-1号作为补充。
执行裁定书涉及李艺昭先生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及前执行董事涂建华先生及齐合天地金属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本集团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李先生声称于2019年8月22日,其向齐合天地金属借出人民币7000万元,年利率为10%;及涂先生已于2026年4月2日书面确认,该笔据称贷款乃由其与齐合天地金属共同借入,该笔据称贷款及累计利息仍未偿还,且其与齐合天地金属同意就向李先生偿还该笔据称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应计利息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
根据执行裁定书,齐合天地金属若干银行账户将予以冻结,为期一年,冻结总额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在此期间,不得就被冻结资产增设任何产权负担。
由于执行裁定书,于2026年7月13日,齐合天地金属相关银行账户内合共约人民币5100万元的款项已被冻结。
本公司坚决反对该起诉,并拟积极抗辩。本集团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本集团内部记录,人民币7000万元的款项乃由中国第一私募资金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国第一私募资金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的委托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偿还投资本金及固定回报的款项而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万元的款项于2019年8月22日经由李先生汇付予齐合天地金属。有关还款安排已于一份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由李先生、本公司、齐合天地金属及中国第一私募资金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方贷款偿还确认函内记录并确认,确认函明确载述,李先生确认标示为的银行转账凭证并非表示其向齐合天地金属提供贷款,且李先生与齐合天地金属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