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宣判一起典型案件,审结一起业主诉物业公司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案。
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点围绕“安装家用充电桩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公共充电桩能否替代自用需求”展开审理。
经查明,李某对案涉车位享有 1 年以上合法排他性使用权,其安装充电桩系满足新能源汽车日常补能需求的合理措施,属于车位使用权的正当延伸。同时,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自用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且并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构成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本案判决厘清了专用车位使用与小区共有事项的法律边界,明确固定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使用主体特定、改造范围局限,系使用权的合理延伸,不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层面纠正了部分物业公司随意转嫁管理责任、动辄以业主大会未表决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不合理做法。
据法官介绍,北京市一中院在支持个人合法安装充电桩需求的同时,也在判决书中明确倡导,为减少零散施工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反复影响,提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遵循集中布局、分区设置的原则,将分散的需求整合至规划的充电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