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明确“AI换脸拟声”等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9-07 18:11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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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针对当前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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