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6-06-05 13:09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批量注册会员、爬取用户数据、搭建分销网站…… 平台长期投入运营、汇聚而成的用户数据,正被他人以技术手段批量攫取,打包上架,按天售卖。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知名职场社交类平台的运营主体。涉案平台内存在大量的包括用户姓名或昵称、当前公司及职位、工作年限、全部工作经历及教育经历等在内的职场数据。根据涉案平台

  涉案数据系涉案平台经用户同意,依据

  被告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并充值了多个涉案平台商务会员账号,并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搭建非法网站的方式,避开涉案平台的登录验证措施及访问权限控制措施等,自动抓取涉案数据,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前述数据。该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原告的用户及市场份额,对涉案平台的主营业务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效果,并且可能带来数据安全风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数据供给与流通市场已有的竞争秩序产生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确定赔偿金额。第一,从行为方式看,被告实施了不正当获取及使用数据两项行为,其获取行为指向的是涉案平台的全部数据,并且将前述数据向涉案平台外不特定用户提供,对平台的主营业务及数据安全具有较大影响;第二,从主观过错看,被告作为涉案平台商务会员,应当知道平台禁止注册多个会员账号并利用会员账号实施数据抓取行为,且在平台已封禁其部分账号后,仍注册新的账号继续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第三,从影响范围看,被告以自营加分销的方式在多个平台对外提供涉案网站的卡密,其经营的涉案二手平台账号以销售会员权益为主营业务且销售量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第四,从持续时间看,根据原告取证的情况,涉案网站至迟于 2025 年 4 月起开始运营,至少持续至 2025 年 12 月,行为持续时间不长。综上,认定被告实施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20 万元。关于赔偿合理开支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的维权必要性、案件难度等因素,予以全额支持。

  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合理开支 3 万余元,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排行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