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58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4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
1、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文件2份。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2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2份。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第61号公告,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发布税总发〔2015〕35号和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2015年第68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6、税前扣除资格(1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1号文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区域税收政策(3份文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15〕300号文件明确
北京国开国寿城镇发展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行业税收政策(4份文件)
1、计提准备金(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40号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打击国际逃避税》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22号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
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
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
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
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印发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
5、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46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以财税〔2015〕125号文件发布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16号公告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应准备的资料,符合受益性原则,坚持独立性原则,赋予税务机关调整权。
8、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7号公告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327号文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