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上述规定的具体财务管理要求需进一步明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2025年1月1日5年过渡期满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废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亟需进一步明确。
为落实上述法律要求,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在公司法明确股权、债权出资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发挥资产评估和内部治理作用,明确“接受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设立、增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提示企业审慎决策,明确“对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资产特点,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必要时可以取得法律意见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商学院教授祝继高认为,“这种‘放管结合’的制度设计,既精准回应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又坚守了资本市场的合规底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稳定、健康的制度环境。”祝继高说。
在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取消三项基金计提显著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可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分红或债务偿还等,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与运营活力。三项基金制度的取消打破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利润分配制度上的差异,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外商投资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祝继高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陈运森认为,面对新规的落地,企业不能仅将其视为一次简单的账务调整,而应将其看作是对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和风险意识的全面考验,要审慎运用政策工具,严防滥用与“钻空子”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透明度构筑信任“护城河”;夯实合规基础,强化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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